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爱护环境人人有责,法律面前绝不容忍破坏环境事件发生!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
2020年4至5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多次驾驶自家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上山盗伐东宁市某林场国有林木,共砍伐天然柞木60株,合立木蓄积4.75立方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伐国有林木,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
法官提醒:保护森林,人人有责。公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爱护树木,坚决抵制盗伐林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