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去结款,
见收银台上有手机,
趁其不备顺手牵羊,
最终赔钱又判刑。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趁他人不注意,盗窃手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东宁市某超市购物后在收银台结账时,发现收银台上放着一部OPPO牌手机(该手机系收银员刘某所有),张某遂趁收银员王某忙于结账没注意之机,将该手机(价值2709元)装入自己的购物袋内一并拿走。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了失主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27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所盗赃物已被扣押返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生活中,有人会进行小偷小摸,因为没有被发现就暗暗窃喜,或者因被害人觉得价值不高放弃追究从而侥幸逃脱。从本质来说,小偷小摸就是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做人应该清清白白,本本分分,凭自己的合法劳动挣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