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承揽工程已完成, 拖欠欠款可不行!

发布时间:2021-12-28 11:22:59


做生意贵在诚信。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案,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宁某门业加工公司欠款47000元。

2020年,原告东宁某门业加工公司承揽被告牡丹江市某装饰公司承包的东宁某医院的塑钢窗、防火门、推拉门彩铝门安装工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施工,被告向原告出具47 000元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以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遂作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7 000元工程款。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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