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母亲去世后 赠与的房产却过不了户? 法院裁定:所有权归其所有

发布时间:2021-12-28 11:22:13


十六年前吴某与母亲李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吴某照顾母亲李某寿终,母亲李某便将房产赠与自己。母亲李某去世,可赠与的房屋却不能过户,这可愁坏了吴某。最终,东宁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吴某所有。

2004年李某与其儿子吴某曾因房屋侵权纠纷诉至东宁法院,李某在东宁镇某村有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的砖瓦木结构房屋6间及建筑面积66平方米的柸瓦木结构房屋3间,儿子吴某1993年结婚后就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因赡养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经东宁法院主持调解,2005年5月19日,李某与吴某自愿达成协议:吴某于2005年5月25日将李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由吴某履行赡养义务至李某寿终;李某寿终后,自有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的砖瓦木结构房屋6间及建筑面积66平方米的柸瓦木结构房屋3间赠与儿子吴某。

2021年11月,吴某想要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因母亲李某已去世多年,无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吴某十分着急,遂向东宁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执行干警迅速开展工作,经过调查了解,李某早在2006年9月4日就已在东宁殡仪馆火化。就申请执行人吴某是否将李某赡养至寿终,承办执行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查。李某生前共有4个子女,两男两女,申请执行人吴某系李某小儿子,办案干警首先找到申请执行人吴某的大哥、大姐、二姐,就申请执行人吴某对李某的赡养情况和房屋情况进行了解,三人对申请执行人吴某赡养李某至寿终并无异议,也认可李某生前与申请执行人吴某在法院的调解协议。承办执行员又来到该村村委会,对该案情况进行了解,该村村委会出了证明材料,也证明了申请执行人吴某将李某赡养至寿终情况属实。

基于前期的走访调查,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吴某履行了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李某赡养至寿终。因李某已过世,无法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11月29日东宁法院裁定将李某生前在某村自有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的砖瓦木结构房屋6间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吴某所有,申请执行人吴某可持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拿到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吴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执行小案件,民生大利益。东宁市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最大限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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