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执结一起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被执行人某物业公司将1200元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苗某。
2021年3月,苗某将车辆停放在东宁市某小区停车场内,因小区房顶结冰坠落,将苗某轿车后备箱、后风挡及车顶砸坏,苗某修车花费2400元。苗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将该物业管理公司诉至东宁市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判决,苗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各担50%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即赔偿车辆修理费1200元。判决生效后,苗某却迟迟等不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赔偿款,苗某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索要却屡遭“闭门羹”。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是执行干警十分重视。在多次电话沟通后,又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阐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后果。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最终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将1200元赔偿款给付苗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