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0年10月1日,被告张某在案外人王某处借款80 000元,由原告刘某及其他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到期未还款,案外人王某将原告及另二担保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某及另二担保人共偿还王某本金80 000元及利息38 400元。原告刘某按比例给付王某39 958元。后原告刘某向被告张某进行追偿,发生纠纷,遂由原告诉至东宁市法院。
被告张某在得知原告刘某已将其起诉后,便躲了起来,办案法官先后五次到被告张某住处寻找均未找到。为尽快办结此案,办案法官采取在被告张某家附近蹲守的方式,终在一傍晚将张某找到。在法庭上,办案法官在查清案件的同时,耐心劝导张某,向其释法明理,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分期给付刘某39 958元欠款,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恪尽为民之责,常怀爱民之心。东宁法院始终把调解工作作为重点,聚焦到当事人急难愁盼的司法需求上来,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