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花钱买房入住多年后,
房子却被法院拍卖执行了,
一家人不得不被迫“离家”,
这到底是咋回事?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6年12月1日,原告刘某花费13万元购买了许某一处房屋,2017年2月刘某入住该房屋,后续又花3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买房钱是我们出的,装修费是我们掏的,房子住了好几年,却被告知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了。”刘某一家无奈搬出了该房屋。突来的变故让刘某十分匪夷所思,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却被法院驳回。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经法院查明,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许某名下,却早在2012年就被另外的债权人申请查封了,许某未告知,也未与原告刘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该房屋被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刘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某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装修费及违约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刘某情绪激动,对被告隐瞒实情的行为十分气愤。为缓解矛盾,主审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向双方晓之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刘某购房款及各项损失共计150 000元,双方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房子对老百姓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是遮风避雨的港湾,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房屋存在争议也时有发生,很多买房人以为交完购房款就“万事大吉”,却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法律上,交钱买房不过户就不是实际产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核实房屋产权、房主身份及产权是否合法,并书面签订购房合同,同时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维护切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办案法官积极强化诉讼调解功能,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