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挣工钱,
不慎受伤心烦闷,
找人索赔互推脱,
劳务损害找谁赔?
法官调解告诉你。
近日,东宁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各项损害赔偿共计1万元。
2020年2月12日,原告曲某在被告孙某的介绍下前往被告王某的家中为其上架摆放木耳菌袋。劳动过程中,从菌架上不慎摔下,造成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受伤后,曲某因特殊原因未住院治疗,只在家休养。原告曲某认为其是在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时受伤,故被告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但被告王某拒绝赔偿,称自己是与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菌袋上架摆放服务,原告是在上架过程中受伤,应该由该生物公司对原告曲某进行赔偿,而且原告曲某的工资是由被告孙某通过微信发放,故更不应该由自己来赔偿,由于各方对原告的赔偿事宜互相推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东宁市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调查了解到被告王某与被告某生物公司确实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菌袋上架服务,被告生物公司也否认该约定,被告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被告孙某只是中间人,而且被告孙某也与原告曲某一同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所以应由被告王某对原告曲某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了解到案件的经过及基本事实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梳理争议焦点,理清其中的利害关系、法理关系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耐心细致的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原告曲某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被告王某当庭给付原告曲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害赔偿共计1万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东宁市法院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诉前、诉中,在实质化解纠纷的同时,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