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至东宁市东宁镇宏源街华宇修配厂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抽取张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3年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本案中,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酒驾、醉驾代价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