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7月18日,原告康某向被告潘某购买了40000袋菌包,共计人民币70000元。原告康某与其妻子在某超市门前将购买菌包款项交给被告潘某,在场有人见证。被告潘某向原告康某出具收据一张,约定2021年3月30日前将40000袋菌包交给原告。但被告潘某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菌包,造成原告今年无法生产地栽木耳,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后原告康某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潘某按照约定交付,但被告潘某仅返还货款40000元。直到开庭审理,被告潘某既未履行约定,也未退还剩余货款及赔偿损失。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了解,被告潘某不是主观拖延,是工厂因疫情无法开工生产。承办法官经充分核实案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矛盾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理,讲情理,经过耐心的劝说和引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潘某于2022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康某提供30000袋成品菌,本案圆满结案。
近年来,东宁市法院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诉前、诉中,在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同时,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