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1万元整。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被告王某丹驾驶小型汽车,沿东宁市东宁镇健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王某梅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东宁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丹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梅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诉至东宁市人民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了解,原告王某梅因车辆是营运车辆,故希望被告王某丹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拖车费、交通费、停运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6486元。被告王某丹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特别是拖车费及误工费,不同意给付,双方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经充分核实案情后,认为既然是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调解结案较为适宜,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一万元整,此案圆满结案。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点一滴见初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牵扯到当事人生命财产等切身利益,为了提高案件处理质效,有效化解矛盾,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东宁市人民法院坚持做到能调尽调,高效审判,全力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