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说,凡事都要以和为贵。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近日,东宁市法院执行法官在未立案之前,就化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结事了,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朱某与某秸秆颗粒公司在履行承揽合同中,因某秸秆颗粒公司违约在先产生纠纷,朱某诉至东宁市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经审理,东宁市法院依法裁定秸秆颗粒公司返还朱某所有的各种机器、设备及车辆共计54台套。因秸秆颗粒公司未按裁定书履行返还义务,朱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申请执行案件材料后,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是一家秸秆颗粒加工生产企业,远在安徽宿州,从事的是节能环保型项目,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将来的合作经营造成不良后果,也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纠纷,东宁市法院没有马上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指定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先行调解,执行人员通过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补充完善并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本案顺利执前调解。
本案通过执行前与双方沟通调解,快速化解矛盾,既简化了办案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工作方式及执行效果都表示了满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