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原告朱某用钩机为被告某经济合作社清理河套、边沟、卫生等工作,被告只给付费用22 000元,余款20 600元经朱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东宁市法院。
经立案人员了解认为,双方欠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亦表达有还款意愿,但因年底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参加诉讼。且被告地处老黑山法庭辖区,交由老黑山法庭调解更适宜。
法庭认为该案符合网上调解条件,庭长马长海依规主动引导当事人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平台上的“视频调解”对该案进行网上调解,双方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同步进行了视频。在办案人员主持下,不到半小时,双方便在没有离开居住地情况下,网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往返法院参与诉讼的成本较高,且花费大量时间,东宁市法院在确保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依托信息化建设灵活运用视频调解,提升调解工作质效,截止目前共网上立案处理65件,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