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东宁市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寻衅滋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01 11:06:36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涉恶势力犯罪案件,11月1日上午,东宁市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庭审还邀请牡丹江市第八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了旁听。

    被告人张某、杨某、刘某、王某、周某等均为社会上有前科劣迹人员和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结构相对固定,在东宁市区域内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驾车与行人于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争吵,杨某纠集周某、刘某对于某进行了殴打。

    2017年1月15日,张某纠集刘某、周某、王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五起。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收取吸毒人员牛某2 000元后,向刘某购买冰毒1.4克,张将1.2克冰毒交给了牛,私自获利冰毒0.2克。

    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持刀将被害人崔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崔某属轻伤二级。

    东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刘某、王某、周某为泄私愤、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心所欲损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东宁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 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王某、周某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宁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从严、从快审理涉恶案件,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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