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驾车与行人于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争吵,杨某纠集周某、刘某对于某进行了殴打。
2017年1月15日,张某纠集刘某、周某、王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五起。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收取吸毒人员牛某2 000元后,向刘某购买冰毒1.4克,张某将1.2克冰毒交给了牛某,私自获利冰毒0.2克。
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持刀将被害人崔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崔某属轻伤二级。
东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刘某、王某、周某为泄私愤、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心所欲损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东宁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 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王某、周某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宁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从严、从快审理涉恶案件,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