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16:50:01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四、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人民法院审查。

     关于举证期限

     (一)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受此限制。指定的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三)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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