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人民法院立案服务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06 16:31:18


为规范立案窗口服务行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依法在7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二、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应至迟在上诉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卷宗及上诉材料。

三、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不乱收费,不超标的、超范围收费。

四、对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通过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等方式提供司法救助。对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申请,当日办理手续;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当日不能决定的,应限期答复。

五、设专人负责有关案件信息查询,即时依法答复。

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司法礼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冷、横、硬、推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

七、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等,接受对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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