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法院:携款潜逃13年,一公职人员一审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9-04-24 14:57:50


4月23日上午,东宁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05年,东宁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下发“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2005年4月,东宁县财政局与东宁县建设银行就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进行协商,口头约定将该补偿金从国库提出后,存至财政局社保股工作人员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存折和密码交由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保管,再由该行工作人员将补偿金分户存至应获补偿金的下岗职工个人账户。

2005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时任东宁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兼出纳,负责管理和发放“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被告人将3881683元补偿金存入按约定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但存折和密码却由自己保管。2005年9月7日,被告人来到绥芬河市建设银行,取出补偿金中的300万元,携款潜逃。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在武汉市被抓获,贪污公款共计300万元人民币。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并携款潜逃,侵害了公共财务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东宁市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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