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东宁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成员非法拘禁他人案件。
被告人张某经营一家未工商登记的贸易公司,无正当业务往来,笼络社会上有前科劣迹人员和闲散人员刘某、隋某、周某强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公司吃住,形成恶势力团伙,并实施一系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因被害人周某将其“小弟”隋某打伤,伙同被告人刘某深夜驱车堵截被害人周某,并强行将周某拖进自己车内,用手铐将周某双手铐住后对其进行殴打。而后被告人张某、刘某、周某强三人将被害人周某带到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公司门市房内,对被害人周某进行长达八小时的非法拘禁,且在拘禁期间被告人刘某持刀、被告人隋某持甩棍对被害人周某进行身体、头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为轻微伤。
东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东宁市法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深入线索摸排,依法审理认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东宁市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