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将另一方也作为被告共同起诉,要求法官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们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与被告庄某于1990年12月10日在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6日登记离婚。2014年3月份,被告陈某向原告廉某借款350 000元,后经原告廉某多次索要,被告陈某给付了30 000元。2014年12月21日,被告陈某为原告廉某出具了借条一份,但至今未予偿还。
原告廉某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被告陈某与被告庄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20 000元。被告庄某辩称原告廉某与被告陈某向其隐瞒了借款事实,庄某本人对借款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由被告陈某借出后给了其哥哥挪作他用,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东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廉某向被告陈某提供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此合同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廉某依约向被告陈某提供了借款,被告陈某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原告廉某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借款本金32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庄某作为被告陈某的配偶对借款不知情,且被告陈某所借债务并未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廉某要求被告庄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东宁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廉某借款本金320 000元,驳回原告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认定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陈某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庄某对借款不知情,且被告陈某所借债务并非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庄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