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与被告周某于201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殷某给付被告周某彩礼100 000元,被告周某用彩礼购买了些婚庆用品及生活必需品。2017年3月7日起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没有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殷某曾起诉离婚,被告周某不同意,当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未予准许。现原告殷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彩礼100 000元,东宁市法院以(2018)黑1024民初448号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案件焦点
原告殷某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要旨
原、被告婚前相互交往了解不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原告殷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再共同生活,现原告殷某又起诉离婚,被告周某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殷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结婚前,原告殷某给付被告彩礼100 000元,数额较大,原、被告二人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时间较短,被告周某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结合被告周某为结婚已花费部分彩礼的事实,酌定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彩礼款40 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就本案来讲,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理解、包容、信任,却因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对簿公堂,不得不说令人惋惜。但就本案法律关系而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都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彩礼的实际花销等,酌定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