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虚假报告财产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宁市法院将该案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8日,被告马某某从原告东宁市某农机店赊购价值90000元的玉米收割机一台并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马某某拒绝给付,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诉至东宁市法院要求其给付欠款。东宁市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给付农机店农业机械设备款90000元、利息8800元,共计98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17年9月19日起购车款4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东宁市某农机店遂于2018年2月6日向东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东宁市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东宁市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到期后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也未如实申报,而是将自己名下两家银行存款共计163600元分三次全部转走,且在执行过程中隐瞒财产情况虚假申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东宁市法院做出了对其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当前,一些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执行、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东宁市法院依法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老赖”,为全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奠定坚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