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东宁市法院:大火无情人有情 执行工作暖民心

  发布时间:2018-05-23 15:31:57




“没想到这么快就把钱执行回来了,非常感谢东宁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大老远的把钱给我送过来,老百姓就需要你们这样的好法官。”杨大爷拿着执行款高兴地说。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6日,东宁市道河镇金厂村原告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的4户菌房及住宅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韩某某家菌棚北侧,韩某某作为菌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进到安全注意及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韩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财产损失19880元;赔偿原告陈某某财产损失1260元;赔偿原告宋某某财产损失16884元。

 

执行发力

因被告韩某某一直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2018年1月,三位原告到东宁市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执行,执行警务局的干警们了解到火灾发生后被执行人韩某某也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始终存有异议,因此不愿履行赔偿义务。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除一处宅基地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又是邻里关系,处理不好可能使彼此矛盾加深,引发新冲突,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东宁市法院的执行干警们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筹款36200元赔付了三位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年龄较大,不方便外出,执行警务局的干警们驱车赶往道河镇金厂,将执行款送到杨大爷手中,这才有了刚开始的那一幕。


东宁市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今年以来,共清理执结涉民生案件76件,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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