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起诉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2-08 16:18:45




结婚后,夫妻双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感情不合,一方不尽夫妻义务,长期在外、有家不归、或玩失踪下落不明,无法和其正常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无奈,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找不到对方情况下,法院能否给判决离婚呢?下面通过案例,法官告诉你。

 

案情简介

1993年8月5日,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赵某经公告送达到期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依法登记合法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并履行各自的家庭义务。被告赵某无故离家出走,长期下落不明(有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正常生活下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法官说法

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就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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