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自由的当今社会,离婚后再婚现象很普遍,再婚时双方或一方会带着自己的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当继父母老了,继子女是否应该赡养继父母?下面看看法官通过案例怎么说。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与其前妻王某(已故)育有两个子女。1995年原告与被告白某的母亲尹某(已故)登记再婚,再婚后尹某带着年幼的儿子被告白某与原告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直至将白某抚养成人。白某母亲尹某去世后,原告因年迈多病,失去劳动能力,每年仅靠出租土地获得微薄的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原告姜某将自己的两子女和白某起诉至东宁市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东宁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某的母亲再婚时,被告白某未满14周岁,尚未成年,随其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至成家,原告及家人在生活中对其进行了抚养照顾,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继父、继子关系。原告要求自己的两子女及白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原告的两子女和白某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姜某赡养费92.50元;原告姜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赔付的部分,由三被告均摊。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第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第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且抚养关系比较长久。本案被告白某的亲生母亲与原告再婚时,被告尚未成年,原告对白某进行了长期的抚养照顾,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被告白某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