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出国务工不签劳务合同合法权益难保护

  发布时间:2017-12-18 14:07:05




    一、案情简介

    被告盛某在境外俄罗斯某建筑工地承包工程。原告李某出入境登记显示,2015年11月17日从绥芬河入境回国;2016年4月4日从绥芬河出境到俄罗斯;2016年8月14日从绥芬河入境回国。原告李某称上述期间受雇于被告盛某在俄罗斯建筑工地工作,系俄罗斯建筑工地的施工队长,负责管理俄罗斯建筑工地的工人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月劳务费为10 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盛某已给付其自2016年4月4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的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自2015年4月4日至同年11月17日期间部分劳务费2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一方,依法享有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务费的权利。庭审中,结合对原、被告提供往来汇款凭证的证据及双方认可陈述的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盛某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盛某到俄罗斯的建筑工地从事领班工作,被告盛某反驳称其亦受雇于俄罗斯人打工,但未向法庭提供不是雇主的相关证据。同时,原告李某向被告盛某主张尚欠的劳务费,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综上,判决被告盛某给付原告李某劳动费20000元。

    三、法官提示

    农民工为了生计背井离乡到境外出国务工,希望多挣一些钱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急于挣钱的心理及与雇佣者实际地位的不平等的种种原因,使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就本案来说,农民工未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之路更为艰难。农民工在以后的出国务工期间,一定要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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