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家住东宁镇北河沿村的村民王某在自家承包地上,未经审批私自建成了一座养猪厂,经王某多年经营,目前养殖厂已成规模,三个猪舍内已有600多头猪存栏,近几年来,这一违章建成的养猪厂,一到夏天,散发出难闻的气味,空气污染严重,附近的机关单位和居民意见很大,行政机关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要求其拆迁或异地搬离,但其以重重理由一拖再拖。
2017年3月16日,东宁市国土局对王某作出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土地上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对其处以每平方米处1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王某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27日,东宁市国土局向东宁市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审查。2017年12月6日,依法定程序,东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听证,听证会同时邀请4名东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东宁市国土局负责人王振军出庭,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充分辩论,被申请人王某提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当,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等问题,东宁国土局负责人王振军针对王某提出的问题当庭一一进行释法、说理、答复,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违建行为是违法和错误的,同意拆除搬迁。
听证过程中,行政庭办案法官按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某提出现在搬迁对自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行政机关考虑到时近冬日,气候寒冷,王某此时搬迁确实有困难,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延期至2018年5月1前进行搬迁和解协议。
这是东宁市法院行政庭调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又一起行政案件。今年以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各类行政案件5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以和解的方式调撤18件,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