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被申请人王某租用申请人纪某的房屋和菌棚做地栽木耳,在使用过程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将申请人纪某的房屋和菌棚全部烧坏,法院一审判决被申请人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949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纪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王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经执行人员对执行财产多方查找,得知被申请人有土地承包给了案外人李某。案外人李某从2015年开始承包被申请人王某的土地每年承包费7500元,前两年的承包费已经给付,2017年的承包费还没有给付,按合同将于7月初到期给付。东宁市法院即时做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协助义务人)李某协助法院将今年承包费到期交至人民法院,然而,案外人李某到期未主动协助。
2017年8月22日法院执行百日功坚专项执行活动期间,执行办案人员找到案外人李某要求履行协助给付义务,但李某拒不协助,却称承包费已给付了被执行人。法律明确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案外人李某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本应义务协助,却拒不协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法院遂做出对案外人李某司法拘留15日决定。此时的案外人李某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