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35元引发的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2-05-17 08:32:58


    近日东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由35元欠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当事人周某和郭某是一个矿上的工友,二人关系素来不错。因都是来自外地,在工作和生活中二人彼此照应,在手头拮据的时候都能彼此借用些生活费。

    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在东宁镇喝酒完后回到位于东宁县三岔口镇的某煤矿职工宿舍,遇到被害人郭某与工友石某、刘某正在喝酒。郭某向周某讨要35元欠款,引起周某不满。周某认为自己和郭某向来关系不错,不能因35元钱让自己在朋友面前丢脸,几句话言语不和,周某就动起手来,用铁锹打伤郭某右臂,致右肱骨骨折,构成轻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经济损失35 000元,分期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郭某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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