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特制定司法救助实行办法。
一、司法救助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二、司法救助的提出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以下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1、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由镇级以上政府出具困难证明;
2、外地来我市务工的人员,其居住不满一年的,镇政府无法出具困难证明的,需要提交由两人以上证明其困难证明;
3、提供下岗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卡;
4、其他能够证明生活确属困难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办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填写审批表,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2、缓交申请批准后,案件可进入诉讼程序;
3、缓交期限一般设定为一审结案前。如果申请司法救助方败诉,诉讼费用可予以免交、减交。如果胜诉,执行回款后,申请人优先获偿,其后再由执行局收缴缓交的诉讼费用。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救助方在诉讼中撤诉后,又提出起诉的,不再给予司法救助;
2、案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视情况可令申请方缴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