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案件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证明的权利;
7、双方有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
8、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要提出事实或理由)。
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审中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未按通知时间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供法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与己不利的后果。
2、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庭进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及其证明的效力进行说明、对质、辩论。
3、对于证据复杂、证据量大的案件,可以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于自身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收集和人民法院认为自行调查(取)收集的证据,经调查未能采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