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触及到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也越来越多,纠纷种类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的压力和问题。在这个社会发展形势严峻、社会问题增多、群众利益需求高、社会稳定压力大的情况下,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也是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积极运用司法手段,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好各项审判工作职能延伸作用,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创先争优。
从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 类型多样。权益类、民生类、家庭类、信访案件纠纷逐年上升。另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也在增多。
二、 原因复杂。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引起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也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既有当前现实问题,又有历史遗留问题,涵盖面广,往往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这些问题已经不单是民事、刑事或经济纠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矛盾的根源性问题。
三、 化解难度加大。社会矛盾类型多样,矛盾产生的原因多样,这都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了更大挑战,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的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等,为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要求。
王胜俊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社会条件下,仍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这是因为,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
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要立足于利益衡量,主动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增强司法的灵活性,适用性,以解决纠纷作为中心职能。在和谐司法的语境下,探索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化解矛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各类纠纷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院面对是双方当事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这样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同时也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甚至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通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动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动作的主要内容。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增强了与社会的共容性。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在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
二、人民法院应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大有作为
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众多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渠道。因此,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院也倾力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如果法官仅解决自己所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及案件引发的其他矛盾或隐患,就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只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具有多维性,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发矛盾,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次生矛盾,即原发矛盾出现后,当事人在解决原发矛盾的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三是派生矛盾,这一矛盾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甚至与法院、法官之间,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其他人或法院、法官心生不满,甚至与法官产生冲突。如果后两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社会,同样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功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和谐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民众有对立情绪。从法官这一方而言,法官要放下官架子、亲近民众,取得民众的信任,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法官一起解决矛盾。二是法官要全面解决矛盾。从时间、空间、主体、客体等多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唯其如此,法官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
三、 人民法院树立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
首先要树立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目标追求和重要考评标准。我们不仅要强调调解率、撤诉率、执结率等同时要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和执行到位率等,确保实现案结事了。
其次要明确工作要求。做好以下几点:一要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观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二要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要求人民法院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建立起合理、合法、合情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真正让广大公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文实现的全过程。三要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
再次要突出能动司法,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多无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所谓“多元”是指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对其探讨对于制度建设具有认识论意义,而其深层次的依据在于纠纷的多样性和当事人解决纠纷需求的多元化,同一层次机制的运行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事人的需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有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双方综合各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最终确定一种能够实现双方个体效益最优的方案,并促使该方案的自觉履行,这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很有意义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有中国特色。我们要深刻认识建立多元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全力推进多元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全面落实,加强对多元纠纷矛盾解决机制的领导,形成大调解格局,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多元经化纠纷机制理论和实践这些年来的发展非常快,主要有自行解决、民间解决、仲裁解决和法院判决这几种形式,但是要进一步落实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推行诉前调解。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必要进以法院的名义制作调解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优势互补,简化诉讼程序,尽量使受害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
二、把调解贯穿审判始终,倡导全程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采取“四调”工作方法,即庭前做引导自行调、庭审抓症结重点调、庭后找时机跟踪调、判后答疑再次调,把调解作为一种常态工作机制。
三、穷尽执行方法措施,力促执行和解。一是审执统一促和解。杜绝一判了之的心态,增强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将诉讼调解一直延伸到执行和解中。二是多方协调促和解,在执行中,借助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村居委会的力量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三是积极引导促和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作为出合理让步,以达到互相理解、实现和解。四是强化威慑机制促和解。对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当呈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施加压力和威慑,促成和解。五是司法救助促和解。对的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适当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化解执行的困境。
四、着眼稳定和谐大局中,抓好息诉息访。严格信访接待制度。对日常信访案件,做到认真细致,及时办理,特别是对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督促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王胜俊说,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判决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法律体系形成后,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的作用,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