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2-03-11 16:49:10


 

    和谐社会,稳定的政治、生活秩序是基础和核心。人民法院对法的适用,是推进民主政治稳定、生活生产秩序安定的重要载体、主要渠道。人民法院对法的适用,主要通过审判来体现,而审判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赞同,则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是公众信任司法的程度。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对法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也就越来越强。法律引导社会和谐的功能效应就会明显凸显出来。司法公信力建设,也就日益显得重要了。基层人民法院不仅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道屏障,而且也是树立司法公信力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

    一、加强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满意的外部表征,是保障法律权威性的基础。法律的适用,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反应出来的。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颁布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在违反时,自愿接受他的惩治,并且主动矫治后,重新按照它的固有规律行事。但能让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起着至关的重要的引导和指示作用。当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明显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或者同一法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结果时,人民群众非但感到盲无适从,而且还从内心深处,对法院适用法律的随意性、非同一性而派生出了公信力的质疑,也由此对只有法院才是法的适用主体的这一法律规定的职能,产生了抵触和不满,进而从司法公信力的否定,延伸到了对法律权威性的动摇,法律指引社会伦理道德的最高性、唯一性,是保证社会秩序和谐发展的作用受到了阻碍。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对和谐社会建设、对法律的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职能、对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普遍包含广大人民群众一致认可的共同社会道德体系的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其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方面在四级人民法院中的位置和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基层工作也最关注。党和国家管理社会的意志通过法律来体现,法律的最直接适用,也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来体现,基层人民法院法律的适用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程度。根据我国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级法院以上级别法院受理的都是在一定区域内重大案件和二审案件,而一般的、与民生紧密相联的一审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社会纠纷中绝大多数是普通的涉及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这些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无论社会、媒体还是当事人都与基层人民法院打交道最多,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基层人民法院,不可否认的,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认同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人民法院。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公信力建设中是薄弱环节。基层人民法院无论从硬件建设还是法官素质,在四级法院建设中都处于相对劣势位置。地区社会发展及经济差异在同级基层人民法院中也存在较大差别。经济能力和法院审判工作的投入成本与审判质量是成正比的。司法改革多数是从上而下的,基层人民法院习惯于看“上面行事”,自我改革创新精神不足,使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滞后性进一步拉大。从而形成了最应首先解决公信力问题的基层法院又恰恰成了司法公信力建设中一个最薄弱的环节。

    (三)基层人民法院是反应公信力建设成果最直接的窗口。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的特性,使基层人民法院成了反应四级法院公信力建设的“晴雨表”,哪儿出了问题,哪儿发生变化群众看得清楚,体会也最深、最直接。在提高整个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基层人民法院被摆到了最前端和最突出的位置。

    二、影响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的主要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它,一方面是法的适用主体即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评价度。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基础和核心。这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尤为重要。因为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反映人民的需求的。所以,要建立司法公信力,就必须为人民司法,就必须让司法行为符合人民之所托。但从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现状上看,人民群众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评价度并不高。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看,造成此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主要原因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环境因素,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审判产生怀疑。从目前法院的管理体制看,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在基层人民法院尤为突出,尤其是今年,法院的人事管理权限回归地方政府。受财政、人事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高度依赖,使法院在搞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不得不加强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同时,政府在一些具体工作上,也常常要求法院参与,如房地产拆迁、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等,在无形中群众把法院当成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且这种认同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正是由于这种表面形式的联系,所谓人情案也就多了。也正由于如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公正裁判的信赖度逐渐淡化,相伴而生的却是民间“私了”现象也就产生了并有强烈的发展趋势,在农村较为突出。也正是这样,使人民群众有了纠纷,不愿通过法律解释,以避麻烦,主动“私了”。“私了”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因为“私了”能使其得到更大的或更多的利益,很多是存在对法院的不信任因素。如果真能“私了”也罢了,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解决,但有些事件并非是能“私了”所解决的。所以,“私了”这种现象长此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设长治久安的和谐法制社会,更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极度贬低。人民群众有了纠纷,宁可自舍利益也不愿到法院来寻求司示救济,这充分说明了对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不信任。这不能不值得反思。

    (二)法官能力状况因素,使公众对法官产生信任危机。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法官职业要求法官群体应该是一个社会精英群体,但长期以来,法院人事管理的行政化导致了法院进人并未按职业化、精英化来要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法》颁布以前任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从教师、部队等转业而来,而且一到法院,就被赶到审判台上执起法来,其审判素质能力可想而知了,但这些人却成为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力量。基层人民法院新进人员,同时还要经历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道门槛。自实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以来,基层人民法院新进人员中,能够同时俱备司法考试证和公务员标准的微乎其微,难上加难。同时,又受律师行业和经济发达地区高薪诱惑,一些原已培养出的业务骨干考上司法考试证以后,相当一部分流失到律师行业和发达地区,选成了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材日益捉襟见肘,人材凋零。虽然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队伍培训,但由于所剩余的法官的基础素质不高,用法理来审判,定纷止争的少之又少,多是凭借多年的司法审判践经验来裁判,这样的法官,司法公信力能高得了吗?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时,法院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不高,说理性不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条件不准,甚至出现许多错误的裁判。再加之目前法官的考评机制还完全没有敞开出路的环境,因为,如果从严要求,从高管理的话,那么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就会出现断档,某些基层人民法院就会停摆,因为只出不进,而且还要面临着一些老法官的退休等,所以,几年来,清退出法官队伍的人少之又少。这也就是为什么一出现二审更审改判,分析原因和责任追究时,都要报上法律认识不清的原因。法律工作是一个十分严谨的工作,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都会使公众对法官的能力、水平产生怀疑,都会增加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感。在这样的审判环境里,如果法官不能做到辩法析理,让当事人信服,必然会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三)执法因素,使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裁判公信力。社会公众把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判决下来,总有一方败诉,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需要法官具备精湛的法学功底、高超的审判技巧和较强的人格魅力,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一点也正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欠缺的。在现实中,法院的审判行为还存在不少瑕疵,从开庭前的准备到庭审中的言行,从裁判文书的写作到判决的执行,很多细节都有待规范。这些情形虽非原则性问题,但当事人一旦获悉,就会对法院与判决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另外还有一些品行不端的法官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违法违纪受到了追究,这是显性的公信力损害,还有些没有被发现处理,但事实上仍然是存在的,这隐性的公信力损害,尤其是后者理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民意因素,使法律宣教的不到位与公众理解差异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评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依据的是对法律条文和精神的理解,依据的是在人民群众中凝聚起来共同认可的社会公理。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传统,特别是封建时代统治者提出的“出礼为刑”的长期法治思想的禁锢,与现代法治有些地方不相适合,而在某一些区域内的一些民俗的沿用着的旧的道德认识,对现代法律的抵触,使他们无法对司法公信力予以公正客观地评判。这时就需要人民法院对现代法律的宣传教育。有些地方法院,做的非常好,推出了判后释疑制度,表明了目前我国法律对某一民间行为是如何规范的,让人民群众都要彻底明白,转变认识。但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却不是这样,而是自认为执行了法律规定,不管你人民群众怎么说,只要我硬性判决,通过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来树起司法公信力,这种粗暴的机械执法、简单执法行为,不会让人民群众信用的,因为,人民群众信用的依据是对法律的理解,既然不知,何谈遵守和执行,何谈信用,这也是造成多年来涉诉信访上访因素的所在。其实有些信访上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原因,不在于我们法官办错案件,而在于对法释明不到位,没有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既然人不知,何来司法信服,司法公信力也就荡然无存。

    三、提高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的途径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首要以民意为主。南英院长在中级法院会议上讲过,我们要把司法意识从为民作主转为为民所托。由此,基层人民法院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自己的司法行为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满意,就必须考虑到人民需求,一切司法行为结果,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诉讼程序的公开、诉讼待遇的公平、法律释明的公道,都要让人民满意,符合人民意愿,这样我们的公信力度才能提高。笔者认为,要符合民意,首先要改正我们自身的司法行为的缺失之处,从人民不满意之处改起,从人民要求之处做起。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这也是一个最基本、最直接和最有效解决法官素质能力给公信力建设带来影响的途径。法官素质的优劣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关键,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其中之一就是走法官职业化道路。

    1、建立科学的法官人才遴选机制。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是第一要素,要坚持做好人才战略。要打破常规,不要拘泥于行政化人材的选拔方式。法官,是一支职业化队伍,因此,对法官的遴选,就不能完全照搬行政人才的选拔方式来进行。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极度缺乏法官人才,相当一部分法院已经呈现青黄不接的尴尬境地,而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优秀的社会法律人才,却苦于年龄的限制和已经费劲通过司法考试了还要再参加公务员基础知识考试的第二道门槛,因此,相当一部分优秀的适合于法官岗位的人才,只好是望洋兴叹,而选择了走向律师行业。承然,要提高法官进人门槛,这是对的,但进人门槛如何把握上,则要不拘一格,不应只苦守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这一道门槛,才能选拔录用法官,而应灵活遴选方式。即今后凡是招录法官的,一律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这是必过的第一道门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基层人民法院不得招录其为法官。在招录上,重点考核其政治思想、人品和司法实践能力,也就是突出面试、庭审模拟比试和思想道德考核,省却公务员招考的笔试一关。但也不能因此,而将一些道德品质上不适合于担任法官的人选进来,这就还要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即在道德品质一关上,严把关,道德品质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取。可以通过面试或者采取一些适当考核方式,试验其人品,以此,真正把符合法官职业化标准的人才吸引到法院来,保证法官队伍的新鲜血液。

    2、建立更加科学的法官培训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的培训机构的作用,并形成定期培训制度,确保法官专业知识的更新。利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扩展法官专业知识学习渠道。基层人民法院内部也要建立科学的平时培训机制,形成自觉学习的良好风气和氛围,不断提高。

    3、以建设法院新型文化为载体,培植法官崇高职业伦理道德和新型司法理念。公众也会在感受法律的人文关怀中,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增强对法院裁判公信力的认可。可以组织法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各种大型文化活动,充分展示法官深厚的文化底蕴的书画展、摄影展、学术作品展、公检法律法治辩论会等。建立法官开庭审判到社会活动,即通过电视等有声媒体,定期组织法官庭审现场直播活动,把一些社会关注的案件通过媒体向社会播放,以阳光审判,消除社会对法官办案“神秘”而产生的怀疑。推行法官新闻答疑活动,凡是社会群众对某些案件有怀疑的或信访的,上级有关部门应该组织法官现场公开答颖,召开新闻发布会,把当事人的疑虑通过更广阔的空间解释清楚,取得更广泛的群众的认可,以消除某些个别人别有用心的在小范围内故意散播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语言的影响,还法院司法的清白。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损害最大的是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现象产生有多种原因,最直接的原因还在于有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尽管我们在惩治腐败现象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屡屡发生,根本原因还在于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仅从内部监督而言,内部监督体系直接体现在人民法院的规范化建设是否健全、合理、科学。司法监督问题实质上就是司法管理问题,而司法管理,从实质上意识也应该就是内部监督管理。所以,我们要通过加强司法管理,把法院的各项工作统筹起来,在立案管理、信访接待管理、审判流程管理、裁判文书和卷宗质量评查管理、执行工作管理以及司法行政队伍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能够凝结成固定标准式的规范化司法管理制度,串成一条有理可据、有章可循的主线,最大限度的减少工作中的失误,避免工作中的错误,杜绝司法腐败现象发生。以严谨、细致、公正的审判,彰显裁判公信力。

    (三)切实解决、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打开树立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的突破口。涉诉上访信访问题,一直是倍受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件案件也许有亿万双眼睛在盯着它,处理好一件案件的意义也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实际意义。我们这样做并非是急功近利,而是因为这些问题确实是当前司法审判中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司法审判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实际上公众感受法律、感受正义的准则,是通过一系列具体而生动的案件得以实现的,社会热点问题正是群众最关心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问题,这些纠纷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剧烈,反复性强,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公正、高效处理好这些纠纷,在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度,在提高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方面都能产生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出了信访案件并不可性,关键是我们怎么去解决它,怎么能够让我们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态度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同。笔者建议,对涉诉信访上访案件,法院不要捂着盖着或者任之而为,而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参加的公开处理形式,把信访问题摆出来,是我们法院问题,在广泛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公开作出改正承诺,并落实到行动上,以真抓实改,重新挽回过去的不良司法行为对我们造成的影响。不是我们法院问题的,也要以此形势,通过广泛的群众舆论力量,压迫其不再恶意上访而中伤法院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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