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某以看水表、房屋漏水为由,入室实施抢劫犯罪2起,所抢款物合计18 970元。近日,东宁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2015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宁镇鼎元小区被害人赵某某家,以看水表为由敲开房门进入室内后,将赵某某按到在沙发上,采取用手掐其颈部、捆绑双手等暴力手段,抢劫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条重5.8克的黄金项链、1 000卢布、一部酷派手机、一个移动硬盘、人民币30余元,被抢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 226元。被告人王某某用电水壶砸赵某某头部两下后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宁镇北兴小区,尾随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现杨某某进入一栋楼4单元301室后,冒充杨某某家楼下居民,以杨某某家漏水为由骗开房门进入室内后,用手掐杨某某颈部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3 300元,两部影驰手机、一部TCL手机、一条PT750铂金项链、一枚PT950铂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副黄金耳环、一枚黄金转运珠、一条白银项链、一个玉石手镯、一副白银耳钉,被抢款物总价值15 7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为有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