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发布时间:2012-03-11 16:39:15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并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程序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强烈,这是因为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首先,程序公正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构成了司法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不同往往决定了事件发展的方向和性质上的差异,表现在司法活动中,就可能存在着诸如指向正义的程序和指向非正义的程序。而作为正义的程序也就是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基本理念,而且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就是使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从而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程序公正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从社会制度、党的宗旨还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发,都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要求,确保程序公正,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身蕴含的内在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控辩权、陈述权和程序性权利,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应有之意。

要真正做到程序公正,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严格执行程序法,克服随意执法的陋习。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范,其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执法者的司法行为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才是合法的,才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既便是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或有欠缺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无件的遵守,对实体法是这样,对程序法同样也是这样。否则,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将会彻底丧失。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摒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陋习,牢固树立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思想,严格执行程序法,整章建制,用制度来约束司法者的司法行为,对任意执法和随意执法的行为人予以从严外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为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二是要坚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给司法者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体法是这样,程序法也是同样如此,如程序的选择(简易与普通)、举证期限的指定和延长、期日的确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鉴定或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再审程序的启动等,人民法院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正确的行使这些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确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我认为要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①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③必须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三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便成了无本之木和抽象的空谈。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彻底排除一切特权,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重原因,现在还存在着滋生特权的土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也经常遇到某些特权的干扰,这些特权包括权力、地位、财富、影响、熟人、关系等,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这些所谓的特权均置于平等原则之下,在司法程序中把任何公民不分财富、地位等均置于同一“起跑线”上,以保障任何公民都受到同样的对待。我们在反对特权的同时要杜绝歧视,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人们天赋条件的差异等原因,一部分人处于劣势地位,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弱势群体,这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按公平原则他们本不应受到歧视,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个群体长期受到人们的歧视,尽管有时人们是无意识的,现实生活中他们平等地行使权利的权得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影响,在司法程序中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坚决杜绝歧视,对他们给予必要的“补偿利益”,用足用活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手段,以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四是要坚持居中审判。所谓居中审判就是要求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要平等的给予,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要平等的课予,法官同各方当事人之间要保持同样的距离,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厚此薄彼,对各方当事人有亲疏远近之分,要让各方当事人都感到自己的程序权利都最大限度的得到了充分保护。实践中常有一些当事人动不动就申请某法官回避,还有些当事人案件未等出结果即开始到处上访,但听一听当事人的回避或上访理由,基本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问题,主要是法官的一些不当行为引起当事人误会所致,如有的法官在庭上或庭下同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闲谈,言语比较亲近,另一方当事人误认为法官与该当事人熟悉或关系较好,担心法官办案不公;有的法官庭审中对一方当事人的冗长发言表现出不耐烦,而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让其说话;有的法官诉讼过程中过早的流露了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当事人认为法官是先入为主或得了另一方当事人什么好处等等。虽然有些当事人所反映的程序不公是当事人的多心或误解所致,但不容回避的是我们的法官确实给了当事人很多足以使当事人认为程序不公的理由,目前当事人所认为的程序不公已成了影响当事人对我们的裁判满意率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实体处理上并没有毛病,但当事人就是不满意,这是为什么,就是认为程序不公,我们法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案件实体处理也没有毛病,结果当事人却不满意,这很值得我们反思。

五是要坚持程序公开。司法不公在程序不公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而程序不公与司法程序不透明、不公开密切相关,程序公开是根除程序不公的良药。所谓程序公开就是要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一切司法程序和环节全部向各方当事人公开,将司法程序完全置于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以杜绝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要通过便捷且易为当事人和公众知晓的方工和途径,将应公开的内容和信息公之于众,并自觉的接受当事人的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遵守司法公开的规定,做到应公开全部公开,依法不应公开的绝不泻秘。

六是要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仔细分析来,任何司法不公无不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密切相关,而大多数司法不公都是从程序入手的,因此程序不公就成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集中表现,这一方面是缘于实体问题比较明显,不易做手脚,而程序方面的弹性比较大,一旦东窗事发便于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是缘于在实体方面做手脚前,必须以程序问题为辅垫,只有打好了程序基础,才好在实体方面做手脚。因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往往首先反映在程序上,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程序不公。所以我们一旦发现程序不正常时,就应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坚决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扼杀在萌芽阶段,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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